問題詳情

19 關於遺失物之拾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遺失物係於供公眾往來之交通設備內,由其站務員於值勤時拾得者,由該站務員取得所有權
(B)遺失物之價值逾新臺幣 500 元者,自遺失物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 6 個月,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
(C)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不超過其物價值十分之一的報酬。但以該遺失物具有相當財產價值者為限
(D)發現埋藏物而占有者,準用關於拾得遺失物之規定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16398
統計:A(5),B(421),C(197),D(60),E(0)

用户評論

katern】評論

(A)第 805-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前條第二項之報酬:一、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供公眾往來之交通設備內,由其管理人或受僱人拾得遺失物。二、拾得人未於七日內通知、報告或交存拾得物,或經查詢仍隱匿其拾得遺失物之事實。三、有受領權之人為特殊境遇家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依法接受急難救助、災害救助,或有其他急迫情事者。(C)第 805 條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

cx384714】評論

(D)民法第808條:發見埋藏物而占有者,取得其所有權。但埋藏物係在他人所有之動產或不動產中發見者,該動產或不動產之所有人與發見人,各取得埋藏物之半。民法第810條:拾得漂流物、沈沒物或其他因自然力而脫離他人占有之物者,準用關於拾得遺失物之規定。

106必上】評論

(B) 500元以下公告15日

p852127n】評論

(A)遺失物係於供公眾往來之交通設備內,由其站務員於值勤時拾得者,需經一定時間及程序,在無人認領時,才由該站務員取得所有權   如有人認領時,站務員(受僱人)不得請求報償---民法第805-1條第一項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