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姆士】評論
針對此題提出整理說明第 819 條
【cx384714】評論
民法第819條第一項: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本題各選項所示為處分共有之A地,依民法第820條第一項: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選項(A)、(B)同意人數僅甲、乙,未過半數;而共有物之分割依民法第819條第二項之規定: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故選項(D)未得共有人全體同意不得分割A地。
【Ching】評論
●分別共有人之內部關係不動產共有物的處分,應得共有人全體同意,然有時極為困難,若部分不同意,影響土地與建築物的利用甚鉅。為免妨礙都市計畫執行、發展社會經濟及增進共有物之有效利用,土地法增設以多數決取代共有人全體同意原則(一)全體同意:民§819Ⅱ全體共有人同意原則,此條處分指「事實上」及「法律上」行為,但不含負擔行為(債權行為)。不含負擔行為係因負擔行為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二)多數決之處分:土§34-1Ⅰ以共有人過半數及應有部分過半數或應有部分合計逾2/3者。此處分僅限於「有償」原因所為之物權行為,因此不含贈與所有為之移轉行或分割行為,且不得就共有物設定擔保物權。(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2561號判例)(A)贈與並移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