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HAPPY ABBY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1項:「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第4條第1項:「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同。」刑法第10條第2項:「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之:「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公務人員任用法第9條第1項:「公務人員之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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