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題組】24.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下列何者須告訴乃論?
(A)違法監察他人通訊
(B)因業務知悉依本法規定監察通訊所得應秘密之資料,而無故洩漏之
(C)執行通訊監察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而違法監察他人通訊
(D)明知為違法監察通訊所得之資料,意圖營利而無故洩漏之
(E)意圖營利而違法監察他人通訊特種刑事法令4

參考答案

答案:A,B
難度:適中0.571429
統計:A(5),B(5),C(0),D(1),E(0)

用户評論

【用戶】梁桂懷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通保法30條:24條一項(違法監察他人通訊者)、25條第一項(明知為違法監察通訊所得之資料,而無故洩漏或交付之者、28條(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依本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監察通訊所得應秘密之資料,而無故洩漏或交付之者,須告訴乃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