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 性侵害犯罪之加害人於假釋後,經評估有必要而必須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者,應定期向警察機關辦理身分、就學等資料之登記及報到。下列何者之加害人的登記、報到期間為五年?
(A)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強制性交罪
(B)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乘機性交罪
(C)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加重強制猥褻罪
(D)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利用權勢性交罪特種刑事法令2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困難0.16
統計:A(9),B(2),C(4),D(4),E(0)

用户評論

【用戶】jksincere921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性侵害犯罪防治條例第23條第2項:犯刑法第224條、第225條第二項、第228條之罪,或曾犯刑法第227條之罪再犯同條之罪之加害人,有第20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亦適用前項之規定;其登記、報到之期間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