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6 某社區欲在公寓大廈樓頂設置廣告,以增加社區公共基金之收入,惟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廣告物設置許可前,應依下列何種程序辦理始生效力?
(A)應經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
(B)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C)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且經該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D)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且會議紀錄經法院公證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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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shine】評論

第 33 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

CHING】評論

第 33 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未經依下列各款事項辦理者,不生效力:一、專有部分經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約定為約定共用部分者,應經該專有部分區分所有權人同意。二、公寓大廈外牆面、樓頂平臺,設置廣告物、無線電台基地台等類似強波發射設備或其他類似之行為,設置於屋頂者,應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設置其他樓層者,應經該樓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該層住戶,並得參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陳述意見。三、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成立之約定專用部分變更時,應經使用該約定專用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同意。但該約定專用顯已違反公共利益,經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訴請法院判決確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