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5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57 條規定,新建築物之起造人應於何時將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移交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
(A)於領得使用執照後 1 年內
(B)於接獲地方主管機關書面通知日起 7 日內
(C)於管理委員會成立或管理負責人推選或指定後 7 日內,會同相關人員,現場針對水電等設備,確認 其功能正常無誤後
(D)基於社區自治精神,由起造人與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自行協商移交日期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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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賴冠呈】評論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57條起造人應將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設施設備使用維護手冊及廠商資料、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機械設施、消防及管線圖說,於管理委員會成立或管理負責人推選或指定後七日內會同政府主管機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現場針對水電、機械設施、消防設施及各類管線進行檢測,確認其功能正常無誤後,移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