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injia】評論
§11第1款--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工作,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A)第2款--大陸地區人民,其受僱期間不得逾一年,並不得轉換雇主及工作。(B)(C)第5款--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工作時,其勞動契約應以定期契約為之。(D)
【blabla】評論
回樓上:可是第三項是寫雇主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雇用大陸地區人民工作 所以是要向陸委會和勞委會申請嗎
【Kecin Chen】評論
此處指的主管機關是看雇主聘僱大陸人民從事的職業,若為教育是教育部,若是勞工是勞動部,若是藝文人士是文化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