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 下列何種事項可能產生國家賠償責任?
(A)臺北市立高級中學教師之教學活動
(B)有關政府公開招標工程採購案之履約爭議
(C)公營銀行之放款業務
(D)民營化後之電信業務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66327
統計:A(444),B(261),C(67),D(12),E(0)

用户評論

【用戶】彭凱文(錄取107年初考一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A)公立學校屬於行政機關,公立學校之教師屬於公務員,故其教學活動即為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行為,自有國賠法之適用。舉例:某公立學校之教師為加強學生服務學習之精神,於其課堂上要求學生打掃環境,結果過程中因為管理疏失,致使原本放置於高處之重物掉落,砸傷學生。此時該公立學校即有可能面臨國賠官司。(B)根據司法院93年2月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關於採購契約履約問題而不予發還押標金所生之爭議,屬私權爭執,非公法上之爭議,行政法院自無審判權。(C)放款業務屬於私經濟行政,無國賠法之適用。(D)舉例:中華電信為國營轉民營化之公司,其業務即不屬於國賠法之範疇。若有損害賠償問題,應適用民法規定。

【用戶】colleenjhang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如果是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公法上爭議),應提起申訴(訴願)、行政訴訟

【用戶】艷鴻 簡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釋字308號不是說沒有兼任行政職的老師不算是公務員?這題題目答案給的條件也有問題吧?它沒明說是兼行政職的教師,會讓人摸不著頭緒啊⋯⋯

【用戶】ruifang.nico

【年級】小三下

【評論內容】用刪去法刪掉,選一個最有可能的答案吧國賠是公法、用行政契約的方式為行政行為A公立學校是行政機關,公立學校舉辦之活動屬以公法為行政行為B 釋字540 雙皆理論來解,締約前是公法爭議,締約後的履約為私法爭議,民法侵權行為C公營銀行放款國家為私經濟行政,依照民法侵權行為D公營事業民營化 當然屬私法,也走民法侵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