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蔡明儒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所謂「會期」是指立法機關具有活動能力之期間。依我國憲法第68條及第69條規定,立法院會期有「常會」與「臨時會」的分別;另依立法院組織法第6條規定,停開院會期間,遇有重大事項發生時,得予復行開會。所謂「常會」:依憲法第68條規定,立法院會期,每年兩次,自行集會,第1次自2月至5月底,第2次自9月至12月底,必要時得延長之。所謂「臨時會」:依憲法第69條規定,如遇有總統咨請或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之請求,立法院得召開臨時會。目前實務上,立法院各會期辦理委員報到及確切的開議日期,係經由朝野黨團協商來決定;至休會日期,則視會期屆至,院會是否議決延長會期方能確定。http://www.ly.gov.tw/04_affair/0407_answer/answerView.action?id=10
【用戶】支持性別/婚姻平權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常會 每年兩次2-5、9-11,自行集會必要時,得延長常會院長、立委20人、行政院提議→立法院院會議決臨時會總統之咨請、立員四分之一以上之請求。目前皆有浮濫延長常會、加開臨時會的現象。詳見【口袋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