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1 下列債務,何者可得互相抵銷?
(A)相互不得競業之不作為債務
(B)相互提供勞務之單純作為債務
(C)互負清償地不同之金錢債務
(D)因故意侵權行為而負擔之債務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6704
統計:A(12),B(245),C(595),D(40),E(0)

用户評論

【用戶】小銀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民法334~342條讀一讀

【用戶】。。。。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Abc舉例子 拜託啦

【用戶】Jerry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民法336:清償地不同之債務,亦得為抵銷。但為抵銷之人,應賠償他方因抵銷而生之損害。

【用戶】xpq58872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民法第 334 條 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但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或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抵銷者,不在此限。前項特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用戶】小銀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民法334~342條讀一讀

【用戶】Jerry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民法336:清償地不同之債務,亦得為抵銷。但為抵銷之人,應賠償他方因抵銷而生之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