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銀】評論
民法334~342條讀一讀
【。。。。】評論
Abc舉例子 拜託啦
【Jerry】評論
民法336:清償地不同之債務,亦得為抵銷。但為抵銷之人,應賠償他方因抵銷而生之損害。
【xpq58872】評論
民法第 334 條 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但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或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抵銷者,不在此限。前項特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