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政霖】評論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六 章 罰則第 38 條雇主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或第三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有前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第 38-1 條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有前二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A)第6章罰則無規定違犯第23條之處罰。
【Lin Tony】評論
你不知道這題是出來諷刺立法委員的嗎
【阿猴城宏仔】評論
這種題目就該好好收錄起來每做一次就嘲笑立委豬公一次
【胡小睿】評論
拉機題目 笑笑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