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Esther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21 條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 (構n) 人員及組織政黨;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二十年,不得擔任情報機關n (構) 人員,或國防機關 (構) 之下列人員:n一、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n二、義務役軍官及士官。n三、文職、教職及國軍聘雇人員。n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得依法令規定擔任大學教n職、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或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不受前項在臺灣地n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之限制。n前項人員,不得擔任涉及國家安全或機密科技研究之職務。
【用戶】每天朝目標邁進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陸人設籍10年:公職候選人、公教、公營事業、組織政黨 設籍20年:情報、國防 (1)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 (2)義務役軍官及士官。 (3)文職、教職及國軍聘雇人員。 設籍不限:大學教職、學術研究、社會教育(不涉國家安全、機密科技)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 (構) 人員及組織政黨;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二十年,不得擔任情報機關 (構) 人員,或國防機關 (構) 之下列人員:一、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二、義務役軍官及士官。三、文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