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秘密】評論
公費生肄業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終止公費待遇,並喪失接受分發之權利: 一、學業總平均成績,連續二學期未達班級排名前百分之三十。但成績達 八十分以上者,不在此限。 二、德育操行成績,任一學期未達八十分,或曾受記過以上處分。 三、畢業前未取得符合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Common European Framework of Reference for Languages: learning, teaching, assessment)A2級以上英語相關考試檢定及格證書。 四、每學年義務輔導學習弱勢、經濟弱勢或區域弱勢學生課業,未達七十 二小時。 前項第一款規定,於離島地區及原住民籍保送生之第一學年成績,不適用 之。
【王改】評論
手機版看不到表,請修正,謝謝
【Meilien Mei】評論
看不到表格
【Tai Fong Lee】評論
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5 月 03 日)第 8 條公費生修業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終止公費受領,並喪失接受分發之權利:一、學業總平均成績,連續二學期未達班級排名前百分之三十。但成績達 八十分以上,不在此限。二、曾受申誡處分三次以上或記過以上處分。三、畢業前未取得符合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Common European Framework of Reference for Languages:learning, teaching, assessment)B1 級以上英語相關考試檢定及格證書。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離島地區公費生取得 A2 級以上英語相關考試檢定及格證書。(二)原住民籍公費生。四、每學年義務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