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0 依照私立學校法之規定,校長出缺時,學校法人應於幾個月內另行遴選,依各該法律規定聘任之?
(A)三個月
(B)六個月
(C)五個月
(D)十個月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24064
統計:A(101),B(196),C(10),D(28),E(0)

用户評論

踢公杯啊!!!!】評論

董、監出缺:1個月

藝幻】評論

第42條(校長之遴聘)  校長出缺時,學校法人應於六個月內另行遴選,依各該法律規定聘任之。   學校法人未依前項規定期限遴聘校長或遴聘之校長資格不符者,學校主管機關應命其於三個月內重新遴聘;屆期未完成遴聘或遴聘之校長仍資格不符時,學校主管機關得指派適當人員,於重新遴聘合格之校長就職前,暫代校長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