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iwei Teng】評論
教師法 第13條初聘1年 + 第一次續聘1年 + 第二次續聘2年 + 第三次續聘2年 ( 續聘3次,總共6年 ) 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審查通過後,有機會 = 長期聘任,其聘期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統一訂定之。
【吳嘎嘎107加油】評論
教師法第13條
【王莞莞】評論
第 13 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期限,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為二年,續聘三次以上服務成績優良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審查通過後,得以長期聘任,其聘期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統一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