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劍飛】評論
炸彈俠和邱小姐的關係應為"血親之配偶之血親",故排除在姻親之外,有幾題會考類似的觀念.
【Rascal (106鐵特】評論
感謝6F解答我一直想沒有關係結婚很正常原來錯在是收養不是認領...(嘀咕)
【Ryan Yang】評論
所以本本的義母的女兒都是可以合法食用就對了?(誤
【李逍遙】評論
◎我國〈民法〉規定近親不得結婚,2007 年12 月中旬白米炸彈客楊儒門,卻與楊父的第二任妻子之親生女兒邱小姐合法結婚,猶如娶了自己的妹妹一樣。請問為何該婚姻具有效力? (C)邱小姐與楊儒門並非是法律上之姻親或血親~炸彈俠和邱小姐的關係為"血親之配偶之血親",故排除在姻親之外。✻姻親:1.【配偶的血親】。2.【血親的配偶】。3.【配偶的血親的配偶】。 (A)楊父未認領收養邱小姐(B)楊父與邱小姐為擬制血親不適用〈民法〉中結婚之規定~楊父未收養邱小姐,不構成擬制血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