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妮巴】評論
謝謝南宏
【Sharon Lee】評論
保安(保護)處分採從新原則
【于神】評論
解釋文內容只有提及選項 A 和 B至於 C 和 D , 各是在解釋理由書倒數第三段和倒數第四段 關於 C , 大法官特別指示"至本解釋公布前,已依上開規定對經常逃學或逃家之虞犯少年以裁定命收容於少年觀護所或令入感化教育者,該管少年法院法官應參酌本解釋意旨,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一個月內儘速處理…" 關於 D , 大法官認為"...惟就經常逃學或逃家之虞犯少年而言,如須予以適當之輔導教育,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使其享有一般之學習及家庭環境,即能達成保護經常逃學或逃家少年學習或社會化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