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大法官釋字第664 號解釋指出:《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6 條第2 款及第42 條第1 項第4 款規定,就經常逃學逃家虞犯少年收容感化教育之規定部分違憲。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此項解釋目的在保障少年的人身自由權
(B)宣告違憲係因違反比例原則
(C)根據「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目前因逃學或逃家而被收容於少年觀護所之少年並不適用該解釋
(D)此後,若有逃學或逃家且有失養失教情形的無依少年,可通知該管地方政府社政單位為安置等福利保護措施。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36959
統計:A(204),B(393),C(2331),D(235),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由少年法院處理的少年犯罪事件、少年法院處理事件類型

用户評論

吳妮巴】評論

謝謝南宏

Sharon Lee】評論

保安(保護)處分採從新原則

于神】評論

解釋文內容只有提及選項 A 和 B至於 C 和 D , 各是在解釋理由書倒數第三段和倒數第四段 關於 C , 大法官特別指示"至本解釋公布前,已依上開規定對經常逃學或逃家之虞犯少年以裁定命收容於少年觀護所或令入感化教育者,該管少年法院法官應參酌本解釋意旨,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一個月內儘速處理…" 關於 D , 大法官認為"...惟就經常逃學或逃家之虞犯少年而言,如須予以適當之輔導教育,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使其享有一般之學習及家庭環境,即能達成保護經常逃學或逃家少年學習或社會化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