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8.公務員甲92年休假天數30天,其於92年計休假20天,剩餘10天簽准保留實施,請問該10天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10條之規定最後實施之期限為?
(A) 92年
(B)93年
(C)94年
(D)95年。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7489
統計:A(16),B(70),C(261),D(66),E(0)

用户評論

【用戶】Chung-yi Lian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第十條 公務人員符合第七條休假規定者,除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外,每年至少應休假十四日,未達休假十四日資格者,應全部休畢。休假並得酌予發給休假補助。確因公務或業務需要經機關長官核准無法休假時,酌予獎勵。每次休假,應至少半日。前項應休假日數以外之休假,當年未休假且未予獎勵者,得累積保留至第三年實施。但於第三年仍未休畢者,視為放棄。政務人員及民選地方行政機關首長未具休假十四日資格者,每年應給休假十四日。但任職前在同一年度內已核給休假者應予扣除。其未休畢者,視為放棄。第一項休假補助之最高標準,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會商銓敘部定之。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第10條 公務人員符合第七條休假規定者,除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外,每年至少應休假十四日,未達休假十四日資格者,應全部休畢。休假並得酌予發給休假補助。確因公務或業務需要經機關長官核准無法休假時,酌予獎勵。每次休假,應至少半日。前項應休假日數以外之休假,當年未休假且未予獎勵者,得累積保留至第三年實施。但於第三年仍未休畢者,視為放棄。政務人員及民選地方行政機關首長未具休假十四日資格者,每年應給休假十四日。但任職前在同一年度內已核給休假者應予扣除。其未休畢者,視為放棄。第一項休假補助之最高標準,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會商銓敘部定之。

【用戶】Chung-yi Lian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第十條 公務人員符合第七條休假規定者,除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外,每年至少應休假十四日,未達休假十四日資格者,應全部休畢。休假並得酌予發給休假補助。確因公務或業務需要經機關長官核准無法休假時,酌予獎勵。每次休假,應至少半日。前項應休假日數以外之休假,當年未休假且未予獎勵者,得累積保留至第三年實施。但於第三年仍未休畢者,視為放棄。政務人員及民選地方行政機關首長未具休假十四日資格者,每年應給休假十四日。但任職前在同一年度內已核給休假者應予扣除。其未休畢者,視為放棄。第一項休假補助之最高標準,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會商銓敘部定之。

【用戶】Chung-yi Lian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第十條 公務人員符合第七條休假規定者,除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外,每年至少應休假十四日,未達休假十四日資格者,應全部休畢。休假並得酌予發給休假補助。確因公務或業務需要經機關長官核准無法休假時,酌予獎勵。每次休假,應至少半日。前項應休假日數以外之休假,當年未休假且未予獎勵者,得累積保留至第三年實施。但於第三年仍未休畢者,視為放棄。政務人員及民選地方行政機關首長未具休假十四日資格者,每年應給休假十四日。但任職前在同一年度內已核給休假者應予扣除。其未休畢者,視為放棄。第一項休假補助之最高標準,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會商銓敘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