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mily Hsu】評論
第八條 民國小學及國民中學之訓育實施,依左列各款辦理。 一、照教育部所定之訓育綱要及民族精神教育、生活教育實施方案切 實執行。 二、校長及全體教職員均負訓育責任,並以導師為訓育之主體,加強 導師責任制度。 三、訂定每週中心德目,透過教學與活動予以施教。 四、與家庭密切聯繫,注意學生品德及生活輔導,並加強親職教育。 五、省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訂定學生獎懲辦法切實實施。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A
【曾顯智】評論
校長及全體教職員均負訓育責任,並以導師為訓育之主體,加強
【Kiverli Hung】評論
現在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3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學生事務及輔導工作,應兼顧學生群性及個性之發展,參酌學校及學生特性,並依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