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3 下列有關高等法院的事物管轄(審級管轄),何者正確?
(A)內亂罪以高等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B)外患罪以高等法院為第二審管轄法院
(C)妨害國交罪以高等法院為第二審管轄法院
(D)簡易法庭所判決之民事、刑事訴訟案件,以高等法院為第二審上訴法院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0.926148
統計:A(464),B(7),C(0),D(14),E(0)

用户評論

貼貼樂 ( ̄︶ ̄)↗】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4條 (事物管轄)地方法院於刑事案件,有第一審管轄權。但左列案件,第一審管轄權屬於高等法院:一、內亂罪。二、外患罪。三、妨害國交罪。中華民國刑法 第一章內亂罪 相關法條 第二章外患罪 相關法條 第三章妨害國交罪 相關法條

貼貼樂 ( ̄︶ ̄)↗】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455-1條 (對簡易判決不服之上訴)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依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之請求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第一項之上訴,準用第三編第一章及第二章除第三百六十一條外之規定。對於適用簡易程序案件所為裁定有不服者,得抗告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前項之抗告,準用第四編之規定。刑事訴訟法 第 455-1 條 相關法條 第三編第一章 第三編第二章 第四編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436-1條 (上訴及抗告程序之準用)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當事人於前項上訴程序,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者,不得為之。第一項之上訴及抗告程序,準用第四百三十四條第一項、第四百三十四條之一及第三編第一章、第四編之規定。對於依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五項規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高等法院。民事訴訟法 第 436-1 條 相關法條 第三編第一章 第四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