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8.關於支付命令修法後之情形,下列何者錯誤?
(A)具有執行力
(B)具有與確定判決相同之效力
(C)需釋明
(D)可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加以救濟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03774
統計:A(5),B(32),C(4),D(6),E(0)

用户評論

小欣】評論

民國104年6月15日民法第521條修正理由:一、參酌德國及日本之督促程序制度,未於法定期內提出異議之支付命令僅得據以聲請假執行裁定,仍不具既判力。原法賦予確定之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具有同一效力,雖有便利債權人行使權利之優點,但對於債務人之訴訟權保障仍有不足之處,為平衡督促程序節省勞費與儘早確定權利義務關係之立法目的,及債務人必要訴訟權保障之需求,確定之支付命令雖不宜賦予既判力,惟仍得為執行名義,爰修正原條文第1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