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2.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67 條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土地登記未能提出權利書狀,應於登記完畢後公告註銷者?
(A)申請建物滅失登記,經申請人檢附切結書者
(B)申請都市更新權利變換登記,未受分配或不願參與分配者;或經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通知換領土地及建築物權利書狀,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者
(C)申辦所有權移轉登記者
(D)申請塗銷信託、信託歸屬或受託人變更登記,經權利人檢附切結書者【請接續背面】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76963
統計:A(10),B(17),C(335),D(11),E(0)

用户評論

【用戶】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土地登記規則第67條土地登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未能提出權利書狀者,應於登記完畢後公告註銷:一、申辦繼承登記,經申請之繼承人檢附切結書者。二、申請他項權利塗銷登記,經檢附他項權利人切結書者,或他項權利人出具已交付權利書狀之證明文件,並經申請人檢附未能提出之切結書者。三、【申請建物滅失登記,經申請人檢附切結書者】。→A四、【申請塗銷信託、信託歸屬或受託人變更登記,經權利人檢附切結書者】。→D五、【申請都市更新權利變換登記,未受分配或不願參與分配者;或經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通知換領土地及建築物權利書狀,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者】。→B六、合於第35條第1款至第5款、第9款及第12款情形之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