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0.關於小額訴訟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法院認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B)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 15 萬元以下者,一律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C)小額訴訟程序之當事人,得向法院陳明先為一部請求,其他餘額另訴請求
(D)小額訴訟程序,得於夜間或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行之。當事人不得異議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90756
統計:A(318),B(20),C(8),D(11),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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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436-8條 (適用小額程序之事件或不適用者之處理)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第一項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小額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 第二編第一審程序 第四章小額訴訟程序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