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滿兒】評論
中華民國101 年7 月26 日訂定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九條第一項。「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 依本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政府應提供幼兒優質、普及、平價及近便性之教保服務,對處於經濟、文化、身心、族群及區域等不利條件之幼兒,應優先提供其接受適當教保服務之機會。」爰於第一項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須分析所轄區域內教保服務之供需情形(如優質平價教保服務供給不足的地區、弱勢幼兒比例較高的地區、勞工家庭幼兒比例較高的地區等),優先規劃辦理非營利幼兒園。
【尤心怡】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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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瓜】評論
優質、普及、平價、近便性的教保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