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 Chia-Hui】評論
教師法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第 四 章 權利義務第 16 條 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二、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A)四、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C)五、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 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六、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 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八、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學校應延...
【魚】評論
教師法 Enn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n所有條文 條文檢索 條號查詢n第 17 條n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n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n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n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適性教學活動。n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n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n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n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n八、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n九、擔任導師。n十、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n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西瓜】評論
依據教師法,以下哪一項既是教師的權利也是義務?(A) 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活動→權利也是義務(B) 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義務(C) 參加教師組織→權利(D) 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義務
【文昌帝君】評論
最新教師法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二、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四、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C)五、對主管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六、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主管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八、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學校應輔助其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九、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應...
【叫我歐老師】評論
修正:最新法規教師法 第五章 31條 權利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教師法 第五章 32條 義務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