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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應改為=立法院必要時得經院會決議,要求與調查事項相關之人員陳述意見。釋字第 585 號立法院調查權行使之方式,並不以要求有關機關就立法院行使職權所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或向有關機關調閱文件原本之文件調閱權為限,必要時並得經院會決議,要求與調查事項相關之人民或政府人員,陳述證言或表示意見,並得對違反協助調查義務者,於科處罰鍰之範圍內,施以合理之強制手段。(A)立法院有文件調閱權。釋字第 325 號(節錄):「必要時得經院會決議調閱文件原本,受要求之機關非依法律規定或其他正當理由不得拒絕。」(B)監察院有調查權。憲法第 95 條(調查權之行使):「監察院為行使監察權,得向行政院及其他各部會調閱其所發布之命令及各種有關文件。」(D)立法院行使調查權之程序應以法律定之釋字第 585 號(節錄):「惟其程序,如調查權之發動及行使調查權之組織、個案調查事項之範圍、各項調查方法所應遵守之程序與司法救濟程序等,應以法律為適當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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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729號】爭點:立法院得否調閱檢察機關之偵查卷證?解析:(一)對於偵查中之案件,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及憲法保障檢察機關獨立行使職權,立法院不得向檢察機關調閱相關卷證。(二)調閱卷證是輔助立法院行使憲法職權之權力,調閱偵查終結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或未起訴之他結案件卷證,須基於目的與範圍均屬明確且與行使憲法職權有重大關聯之特定議案所必要,並經院會決議依法為之;如涉另案偵查,得延至該另案偵結後再行提供。(三)影本所表彰之內容與原本相同,調閱影本亦應經立法院院會決議。 (四)立法院及其委員因調閱卷證所悉資訊,其使用應限於行使憲法職權所必要,並注意維護關係人權益(如名譽、隱私、營業秘密等)及善盡守密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