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陽】評論
可否有高手幫解答1.如果是自願接受強制執行,結果如何?2.又為何政府須先多打一般給付訴訟?契約已載明未履約須償還,為何不是移送分署要錢後,公費生不服再提出訴訟?
【Betty Pazo】評論
回F31.如果自願接受強制執行,就按照下列程序強制執行先依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1.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2.第一項強制執行,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強制執行之規定。再依行政訴訟法 第 305 條行政訴訟之裁判命債務人為一定之給付,經裁判確定後,債務人不為給付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強制執行。2.因為學校與人民簽訂的是行政契約,依行政執行法§11條規定,其執行種類中行政契約是有爭議的。 參照行政函釋說明,需自願接受執行者,方得為強制執行之名義。否則可能違反「行政行為形式並用原則」函釋--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ExShow.a...
【windy10633】評論
公費 屬 行政契約所生的金錢給付義務,不屬於 行政執行法的 公法上金錢給付的義務。所以 A是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