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lly】評論
(A)任意規定,可經由特約免除瑕疵擔保責任民法366 以特約免除或限制出賣人關於權利或物之瑕疵擔保義務,如出賣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特約無效。
【Ching】評論
(A)瑕疵擔保責任係屬任意規定(B)民§360(C)民§357 前條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於買受人者,不適用之(D)民§356Ⅱ 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爰此依民§356Ⅱ,發見物之瑕疵而不告知出賣人,視為承認受領之物。
【Damaris】評論
(A)民法第366條規定,瑕疵擔保責任得透過特約免除,為任意規定。(B)民法第360條規定,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C)原則上,買受人對於買賣標的物負有從速檢查義務;但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於買受人時,得免除該義務(民法第356條、第357條參照)。(D)民法第355條第1項規定,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其物有瑕疵者,出賣人不負瑕疵擔保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