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嚴雯雯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勞基法第 30 條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D)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B)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A)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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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勞基法第 30 條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D)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B)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A)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