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漿漿】評論
貼上法條方便大家看:)民事訴訟法第379條(和解筆錄) 試行和解而成立者,應作成和解筆錄。(A) 第二百十二條至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於前項筆錄準用之。 和解筆錄,應於和解成立之日起十日內,以正本送達於當事人及參加和解之第三人。 依第三百七十七條之一或第三百七十七條之二視為和解成立者,應於十日內將和解內容及成立日期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參加和解之第三人,該通知視為和解筆錄。 第384條(捨棄認諾判決)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A)(B)。
【107年希考運祈佑】評論
(C)選項→民訴§379第一項(A)、(B)選項 → 民訴§3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