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9 下列關於鑑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A)鑑定留置票僅限法官可以簽發
(B)鑑定報告應記載鑑定之結果,鑑定經過可不予記載
(C)鑑定人為被害人之配偶,被告得聲請拒卻鑑定人
(D)鑑定人不得拘提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17841
統計:A(92),B(1091),C(105),D(46),E(0)

用户評論

月兒】評論

刑訴 第203條(於法院外為鑑定)  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於必要時,得使鑑定人於法院外為鑑定。   前項情形,得將關於鑑定之物,交付鑑定人。   因鑑定被告心神或身體之必要,得預定七日以下之期間,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適當之處所。(A)刑訴 第203條之1(鑑定留置票)  前條第三項情形,應用鑑定留置票。但經拘提、逮捕到場,其期間未逾二十四小時者,不在此限。   鑑定留置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及住所或居所。   二、案由。   三、應鑑定事項。   四、應留置之處所及預定之期間。   五、如不服鑑定留置之救濟方法。   第七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於鑑定留置票準用之。   鑑定留...

貼貼樂 ( ̄︶ ̄)↗】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200條 (聲請拒卻鑑定人之原因及時期)當事人得依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拒卻鑑定人。但不得以鑑定人於該案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為拒卻之原因。鑑定人已就鑑定事項為陳述或報告後,不得拒卻。但拒卻之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