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zwsx625】評論
我承認我不小心答錯了,但是我可以解釋:雖然這是一個告訴乃論之罪,但是因為他向檢察官告訴,這個起訴權利已經交給檢察官了。但是檢察官既然作成不起訴處分,檢察官作成處分是有理由的,故而甲不服檢察官的處分應該提起再議,接著交付審判,而不能另外找律師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訴。所以這不是302免訴那4款情形,而是屬於303第4款的曾為不起訴處分,故法院應為不受理判決。
【阿四】評論
甲購買高價珠寶進而與賣家乙發生消費糾紛。甲認為乙涉嫌詐欺而向檢察官提出告訴,檢察官則對乙為 不起訴處分。甲聽信丙律師所言可以打贏官司,所以委任丙律師再向地方法院針對同一消費糾紛提起自 訴,試問:法官對此自訴案件應為何種處置? (C)諭知不受理判決 334 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Love Lou】評論
說個題外話 如果在實務上 這個律師是不是有點兩光?竟然不是告知客戶應交付審判而是提自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