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84.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 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其行政救濟之規定: 13
(A)表示異議
(B)抗告
(C)申訴
(D)申復。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0.984629
統計:A(1089),B(1),C(10),D(6),E(0)

用户評論

【用戶】Jerry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29條

【用戶】g1236916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異議)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