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90.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於警察行使職權之當場,得以何種方式 救濟其權利?
(A)拒絕執行
(B)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C)申請協商
(D)無救濟規定。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84541
統計:A(6),B(1019),C(5),D(5),E(0)

用户評論

【用戶】g1236916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異議)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