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警察】評論
管束是行政執行法36條二項一款,不可超過24小時,是即時強制的部分管收行政執行法17條,是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
【Zack Fang】評論
交保在外,人都已經自由了怎麼縱放 @@
【Dennis Wu】評論
都交保在外了,哪來的拘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