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9 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有關立法委員選舉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立法委員之任期為 4 年,得連選連任
(B)立法委員之選舉採單一選區兩票制
(C)基於性別平等原則,立法委員選舉制度並無婦女保障名額之設計
(D)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必須各選出三名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39174
統計:A(117),B(279),C(9048),D(190),E(0)

用户評論

Steven Lee】評論

憲增修第4條第2項

f46791957】評論

依據 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1、2項: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之限制: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