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評論
第834條 地上權無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隨時拋棄其權利。
【我要當警察】評論
整理的還是看不懂,有更白話一點的嗎?希望不吝指教,謝謝
【gimmy】評論
所謂用益物權,就是不擁有土地的人向他人租借土地進行收益使用的一種權利。除用益物權外,還可以與土地所有者簽訂契約,取得他人土地的用益權。因此,用益物權與租賃權共同組成了非土地所有者使用他人土地的制度。用益物權包括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典權等。資料來源:https://blog.xuite.net/repentor/wretch/86521616-%E7%94%A8%E7%9B%8A%E7%89%A9%E6%AC%8A%E3%80%81%E6%93%94%E4%BF%9D%E7%89%A9%E6%AC%8A%E3%80%81%E7%89%A9%E4%B8%8A%E4%BB%A3%E4%BD%8D%E6%80%A7%E3%80%81%E5%85%B8%E6%AC%8A%E3%80%81%E5%B0%8D%E4%B8%96%E6%80%A7
【詹姆士】評論
重新整理M大資訊Miu Lin 大二上 (2013/07/01 14:59):42人 簡言之 有地租才有拋棄的後續問題有支付地租所以可整理如下:1.有期限→付三年 (不可歸責地上權人→付1......看完整詳解
【きんじょうすい】評論
18 有關地上權之敘述?(A)地上權為用益物權(B)地上權可時效取得(C)地上權原則上可讓與(D)地上權原則上可拋棄「地上權住宅」有什麼優缺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