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en Chu】評論
本部應對前條學校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實施評鑑,其評鑑類別及對象如下:一、校務評鑑:對國立特殊教育學校之校長領導、行政管理、課程教學、學務輔導、實習輔導、環境設備、社群互動及績效表現等進行之評鑑。二、特殊教育班評鑑:對學校特殊教育班之行政資源、課程教學、學生輔導、轉銜服務及績效表現等進行之評鑑。三、專案評鑑:基於特定目的或需求,對特殊教育進行之評鑑。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評鑑,每三年應辦理一次;第三款之評鑑,得視需要辦理之。
【釩兒】評論
特教班會不會是單指集中式的??特殊教育班就包含所有班別(集中式特教班、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等)???
【林宣孜】評論
應該是錯在專案評鑑並不是固定每三年評鑑一次,而是視需要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