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9. 依據憲法法庭 112 年憲判字 2 號(「減輕或免除其刑」之再審事由案),《刑事訴訟法》第 420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六、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免刑……之判決者。」所稱「應受……免刑」之依據,除「免除其刑」之法律規定外,亦應包括「減輕或免除其刑」之法律規定在內,始與《憲法》保障何種基本權之意旨無違?
(A)平等權
(B)訴訟權
(C)自由權
(D)名譽權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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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法科搞我心態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憲法法庭 112 年憲判字 2 號:刑...
【用戶】Chih-sheng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112年憲判字第2號【「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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