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2 依刑法第57條之規定,法官於科刑時,應以下列何種事由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
(A)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
(B)以行為人之學歷為基礎
(C)以行為人之素行為基礎
(D)以行為人之經濟能力為基礎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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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李儒儒(五榜達成)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刑法第 57 條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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