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ypress Chou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銀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第四條確認客戶身分措施,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六、第三款規定於客戶為法人、團體或信託之受託人時,應瞭解客戶或信託(包括類似信託之法律協議)之業務性質,並至少取得客戶或信託之下列資訊,辨識及驗證客戶身分:(一)客戶或信託之名稱、法律形式及存在證明。(二)規範及約束法人、團體或信託之章程或類似之權力文件。但下列情形得不適用:1、第七款第三目所列對象,其無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但書情形者。2、團體客戶經確認其未訂定章程或類似之權力文件者。(三)在法人、團體或信託之受託人中擔任高階管理人員(高階管理人員之範圍得包括董事、監事、理事、總經理、財務長、代表人、管理人、合夥人、有權簽章人,或相當於前述高階管理人員之自然人,銀行應運用風險基礎方法決定其範圍)之下列資訊:1、姓名。2、出生日期。3、國籍。(四)官方辨識編號:如統一編號、稅籍編號、註冊號碼。(五)法人、團體或信託之受託人註冊登記之辦公室地址,及其主要之營業處所地址。(六)境外法人、團體或信託之受託人往來目的。
【用戶】Cypress Chou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銀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第四條確認客戶身分措施,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六、第三款規定於客戶為法人、團體或信託之受託人時,應瞭解客戶或信託(包括類似信託之法律協議)之業務性質,並至少取得客戶或信託之下列資訊,辨識及驗證客戶身分:(一)客戶或信託之名稱、法律形式及存在證明。(二)規範及約束法人、團體或信託之章程或類似之權力文件。但下列情形得不適用:1、第七款第三目所列對象,其無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但書情形者。2、團體客戶經確認其未訂定章程或類似之權力文件者。(三)在法人、團體或信託之受託人中擔任高階管理人員(高階管理人員之範圍得包括董事、監事、理事、總經理、財務長、代表人、管理人、合夥人、有權簽章人,或相當於前述高階管理人員之自然人,銀行應運用風險基礎方法決定其範圍)之下列資訊:1、姓名。2、出生日期。3、國籍。(四)官方辨識編號:如統一編號、稅籍編號、註冊號碼。(五)法人、團體或信託之受託人註冊登記之辦公室地址,及其主要之營業處所地址。(六)境外法人、團體或信託之受託人往來目的。
【用戶】seat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A錯~例外情形免徵提A資訊,如:經確認其未訂定章程;外國政府機關、我國~~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公開發行公司/國外掛牌/受監理之金融機構/政府基金/員工持股信託...(前提是~這些客戶並非來自高風險國家,也未被懷疑~第六條第三款但書)註:例外情形~參照「銀行防制洗錢注意事項範本」第四條第六款(二)&同條第七款(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