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ypress Chou】評論
特殊教育法第 13 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應積極落實融合教育,加強普通教育教師與特殊教育教師交流與合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得設特殊教育班,其辦理方式如下:一、分散式資源班。二、巡迴輔導班。三、集中式特殊教育班。前項特殊教育班之設置,應由各級主管機關核定;其班級之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未依第二項規定辦理者,得擬具特殊教育方案向各級主管機關申請;其申請之內容、程序與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麗兒】評論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得設特殊教育班,其辦理方式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