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fi Lin】評論
第4條 為辦理特殊教育評鑑,本部應組成評鑑小組或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定期為之。
【林怡芬】評論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評鑑辦法 民國100年05月16日第3條本部應對前條學校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實施評鑑,其評鑑類別及對象如下:一、校務評鑑:對國立特殊教育學校之校長領導、行政管理、課程教學、學務輔導、實習輔導、環境設備、社群互動及績效表現等進行之評鑑。二、特殊教育班評鑑:對學校特殊教育班之行政資源、課程教學、學生輔導、轉銜服務及績效表現等進行之評鑑。三、專案評鑑:基於特定目的或需求,對特殊教育進行之評鑑。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評鑑,每三年應辦理一次;第三款之評鑑,得視需要辦理之。第4條為辦理特殊教育評鑑,本部應組成評鑑小組或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定期為之。前項所定學術團體或專業...
【studyteacher】評論
第 47 條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三年辦理一次評鑑。nn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之績效,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三年辦理一次評鑑。nn前二項之評鑑項目及結果應予公布,並對評鑑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勵,未達標準者應予追蹤輔導;其相關評鑑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最新草案為 由「每3年」辦理1次,修正為「每4年」辦理1次資料來源: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81025003159-260407
【Tze-ping Chen】評論
法規名稱:特殊教育法 英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4 月 24 日
【比比】評論
108年3月29日修正(4月24日公布)
【Hsu (111桃園正式老】評論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評鑑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