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吳】評論
依據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民國 106 年 04 月 18 日修正)第18條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第四條受託單位受理下列各款失業勞工之求職登記,經就業諮詢無法推介就業者,得發給僱用獎助推介卡:一、失業期間連續達三十日以上之特定對象。二、失業期間連續達三個月以上。再依據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21條雇主依前二條規定申請僱用獎助,依下列規定核發:一、勞雇雙方約定按月計酬方式給付工資者,依下列標準核發:(一)僱用第十八條第三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人員,依受僱人數每人每月發 給新臺幣一萬三千元。(二)僱用第十八條第三項第四款至第十款人員,依受僱人數每人每月發 給新臺幣一萬一千元。(三)僱用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人員,依受僱人數每人每月發給新臺幣 九千元。所以答案應該是9000元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1 1 . 依 就 業 保 險 促 進 就 業 實 施 辦 法 第 2 1 條 規 定,失業期間連續達 3 個月以上之失業勞工,申請僱用獎助,依受僱人數每人每月發給新臺幣多少元?(A)8 千元(B)1 萬元(C)1 萬 2 千元(D)6 千元。修改成為1 1 . 依 就 業 保 險 促 進 就 業 實 施 辦 法 第 2 1 條 規 定,失業期間連續達 3 個月以上之失業勞工,申請僱用獎助,依受僱人數每人每月發給新臺幣多少元?(A)九千元(B)1 萬元(C)1 萬 2 千元(D)6 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