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 4 . 下 列 哪 一 項 不 是 就業服務法第 5 條所定之就業歧視項目?
(A)階 級
(B)黨 派
(C)國 籍
(D)以往工會會員身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33333
統計:A(2),B(2),C(19),D(7),E(0) #
個人:尚未作答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姚璦綺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三、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四、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五、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

【用戶】Gavin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就業服務法 第 5 條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