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6 行政程序法第 5 條所定明確性原則,其明確性程度會因不同種類行政行為而有不同,下列各種行為中,明確性要求程度最低者為何?
(A)行政處分
(B)行政契約
(C)行政計畫
(D)法規命令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48287
統計:A(184),B(264),C(4803),D(411),E(0)

用户評論

Asta】評論

行政程序法§163:本法所稱行政計畫,係指行政機關為將來一定期限內達成特定之目的或實現一定之構想,事前就達成該目的或實現該構想有關之方法、步驟或措施等所為之設計與規劃。

BANANA】評論

行政程序法 135 條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但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約者,不在此限。所以行政契約又稱公法契約。

唐唐】評論

行政程序法第5條規定:「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大法官有多號解釋對此一明確性原則有所闡釋,下列何者正確? (A)授權明確性三要素包括文字明確、範圍明確、結果明確 (B)國家公權力行為是否符合明確性原則,應具有審查可能性 (C)明確性原則所要求的標的只限於法律本身,不包括行政行為 (D)明確性原則僅指法律本身之明確,不包括法規命令之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