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加油!我要考上書記官!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民法第1088條第一項: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第二項: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其父母處分時,不須家事法庭之同意
【用戶】加油!我要考上書記官!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民法第1088條第一項: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第二項: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其父母處分時,不須家事法庭之同意
【用戶】吐納之間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民法第1088條第一項: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第二項: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其父母處分時,不須家事法庭之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