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0. 下列對「特殊教育法」(2019)之敘述,何者為非?
(A)各級主管機關為實施特殊教育,應依鑑定基準辦理身心障礙學生及資賦優異學 生之鑑定。前項學生之鑑定基準、程序、期程、教育需求評估、重新評估程序 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地方主管機關定之
(B)特殊教育之實施,分為學前教育、國民教育、高級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及成人教育四階段
(C)為因應特殊教育學生之教育需求,其教育階段、年級安排、教育場所及實施方 式,應保持彈性。特殊教育學生得視實際狀況,調整其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
(D)為提升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服務品質,各級主管機關應加強辦理特殊教 育教師及相關人員之培訓及在職進修
(E)各級主管機關為執行特殊教育工作,應設專責單位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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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Curtis Lim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A)各級主管機關為實施特殊教育,應依鑑...

【用戶】萬歲小貓熊上岸啦(111台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學生之鑑定基準、程序、期程、教育需★★★...

【用戶】Jaco Shen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A)各級主管機關為實施特殊教育,應依鑑定基準辦理身心障礙學生及資賦優異學 生之鑑定。前項學生之鑑定基準、程序、期程、教育需求評估、重新評估程序 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地方主管機關定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用戶】YJT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特殊教育法第 16 條各級主管機關為實施特殊教育,應依鑑定基準辦理身心障礙學生及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前項學生之鑑定基準、程序、期程、教育需求評估、重新評估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