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許小雙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郵政法郵件補償第三○條 前條求償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收件人行使: 一、收件人提出證據,證明已由寄件人授與求償權 二、郵件一部毀損或被竊,收件人收受其餘部分時,已聲明保留求償權。
【用戶】GRACE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郵政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2 月 05 日生效狀態:※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本法 107.12.05 修正之第 4、6、14、19、29、31、40 條條文、增訂之第 5-1、6-1 條條文及刪除之第 30、46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第 29 條 (寄件人得請求補償之情形)郵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A)寄件人得向中華郵政公司請求補償:一、包裹郵件、快捷郵件、報值郵件、保價郵件全部或一部遺失、被竊或毀損。二、前款以外之其他各類掛號郵件全部遺失或被竊。三、限時郵件、快捷郵件遞送延誤,經查明為中華郵政公司之過失所致。四、掛號郵件未依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處理規定遞送。前項求償...